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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幾個月公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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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個月

利用公共資源開放的景區門票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。其他景區門票實行市場定價,其價格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。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佈。

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幾個月公佈?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》:第四十四條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、另行收費專案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。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。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遊覽場所的門票合併出售的,合併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,且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。

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幾個月公佈? 第2張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》中規定: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、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專案,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,嚴格控制價格上漲。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,應當舉行聽證會,徵求旅遊者、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,論證其必要性、可行性。

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幾個月公佈? 第3張

第一百零五條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,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,未及時採取疏導、分流等措施,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,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