操作方法
駕駛車型與準駕車型不符;
酒駕;
駕駛營運客車(除公共汽車)、校車超載人數達核定人數20%以上的;
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,尚不構成犯罪的;
上路未懸掛號牌,或者故意遮擋、污損、不按規定懸掛號牌的;
使用的號牌、駕駛證、行駛證、校車標牌是偽造或者變造的,以及使用其他機動車的號牌或者行駛證的;
在高速公路上倒車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;
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;
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、校車、危險物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%以上的,除了上述情況以外超速50%以上的。
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、危險物品運輸車超過四小時未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低於20分鐘的
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證駕駛校車的。